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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補字第806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蕭榮瑩  
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(即被繼承人邱睿晨
之遺產管理人)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
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係
請求被告給付:一、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8
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7.32%計算之利息;暨自112年9月8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10%(逾期6個月以內)、20%(逾
期超過6個月)計算之違約金(最高連續收取9期)。二、192,99
7元,及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3.9%計算之利息
;暨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10%(逾期6個月
以內)、20%(逾期超過6個月)計算之違約金(最高連續收取9
期)。故加計上開起訴前之利息、違約金數額,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總計應為267,221元(計算式:本金20,000元+本金192,997元+
利息及違約金54,224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10元,扣除已
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,2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 官  曹庭毓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羅惠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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