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5-11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7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葉淑珍即葉素珍
葉文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
月23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3段中如附表「原記載內容欄」所示
之內容,應更正為如附表「更正後記載內容欄」所示之內容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復為
同法第239條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顏培容
附表
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萬0,066元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,5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390元。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萬9,609元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,5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26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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