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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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3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黃嘉榮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4年度司
促字第5925號支付命令,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60,596
元本息與違約金;後被告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而原告
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。因原告請求本金加計「視
為起訴前之利息與違約金數額」共376,814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即係376,8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140元,扣除原告前已
繳納之500元,原告應再補繳4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沈秉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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