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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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0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庭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原聲請核發支
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,視為起訴,然未據原告繳納
全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
後,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8萬0,52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,尚應補
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顏培容
附表(單位:民國/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
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8萬0,295元 利息 7萬8,115元 114年11月3日 114年11月9日 (7/365) 15% 224.71元 224.71元 合計 8萬0,5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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