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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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芯綸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查,依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訴之聲明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萬1,224元(計算式:8
3萬7,443元+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3,781元=84萬1,224元,元以下
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,2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萬0,75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倘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紫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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