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(2026-01-2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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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9
案號:消債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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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
聲 請 人 王維新
代 理 人 洪大植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A01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起開
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
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得
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
或管理人;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
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
例)第3條、第16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積欠債務總金額新臺幣(下同)109萬4,560元,名下有6筆土地(價值約24萬3,706元),現每月收入約3萬7,000元,每月尚須扶養2名子女(長子民國00年0月生、義務役服役中、無薪資所得;長女00年00月生、大三在學中,均有接受扶養之必要,扶養義務人為聲請人及其配偶共2人),因此扣除必要生活支出以後,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,且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(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0號)而協商不成,爰依法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、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
債權人清冊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
用報告回覆書、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
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0號消費者債務
清理調解事件案卷核閱無訛,先堪認定。
㈡、依聲請人所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,其
總收入為44萬7,302元(即每月平均約3萬7,275元【計算式
:44萬7,302元÷12月=3萬7,275元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,下
同】),堪認聲請人陳報其每月收入約3萬7,000元,尚屬可
採。復觀諸聲請人及其子女之戶籍謄本、113年度綜合所得
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資料、學生證影本,堪認聲請人主張其
須扶養尚在學之女兒為真(扶養義務人為聲請人及其配偶2
人);至聲請人服役中之長子(現已24歲)既於軍中生活,
實無證據證明其有何須仰賴聲請人維持其生活之情事;再依
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5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
費為1萬7,750元,以其1.2倍為2萬1,300元(計算式:1萬7,
750元×1.2=2萬1,300元)計算,則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為
3萬1,950元(計算式:2萬1,300元+【2萬1,300元÷2人】=3
萬1,950元),足認聲請人每月至多僅能清償5,050元(計算
式:3萬7,000元-3萬1,950元=5,050元),每年可供清償債
務之餘額約6萬0,600元(計算式:5,050元×12月=6萬0,600
元)。
㈢、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,聲請
人無擔保債務累計已達112萬9,904元(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
司:1萬9,182元;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:60萬6,
803元;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:10萬0,631元;創鉅有限合夥
:16萬5,440元;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:10萬元;走
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:3萬1,280元;二十一世紀數位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:10萬6,568元);又聲請人名下固有新
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00○0000○0000○0000○0000號共6筆土地
(價值合計約24萬3,706元)倘經變現換價,抵充前開債務
後仍積欠約88萬6,198元(計算式:112萬9,904元-24萬3,70
6元=88萬6,198元)。準此,參考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
款規定,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,例外得延長為8年
;而倘聲請人每年以上開餘額6萬0,600元清償債務,縱未計
入仍持續累增之利息、違約金,至少仍須清償約15年(計算
式:88萬6,198元÷6萬0,600元=15年),已逾前述消債條例
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最終清償期。是衡酌聲請人之財產狀
況及目前清償債務之能力,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確實有不能於
合理之相當期間內,清償旨揭債務之情事,自有藉助更生制
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俾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
要。
四、綜上所述,依聲請人之財產、收入及負債狀況,堪認聲請人
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
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,亦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
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本件聲
請人聲請更生,核屬有據,爰裁定准予更生,並命司法事務
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紫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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