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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5-12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12-31 案號:基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↗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簡字第920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林京緯  
被      告  吳振宇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
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3,239元,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76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3,239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
    1項前段之規定,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,由其一造
    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主張:緣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,向如附表2所示
    之特約商店購買商品並辦理分期付款,其各項交易之分期期
    付金、期數、分期總額、分期起迄日、剩餘未繳款項悉如附
    表2所載,並約定由原告受讓上開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之債權
    ;倘被告有任一期未依約繳款,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,並應
    給付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遲延利息。詎料,被告嗣未履行
    前開繳款義務,屢經催討均未清償,至114年1月10日止,尚
    積欠原告買賣價金合計新臺幣(下同)10萬3,239元迄未清
    償。為此,原告依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
   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。並聲明:如
    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    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判斷:
  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「zingal
    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」、還款明細、被告之身
    分證及健保卡翻拍照片、金融帳戶資料、如附表2編號1所示
    特約商店交寄被告購買商品之照片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7
    -39頁、第53頁、第73-75頁),核與其所述相符;兼之被告
    非經公示送達,受本院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,亦
   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    、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視同自認,是本院依
    調查證據之結果並斟酌全辯論意旨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
    。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
   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洵屬有
    據,應予准許。  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主張、陳述及未經援用之證據
    ,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予敘
    明。
五、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,760元,此外核無其他費用支出,爰
    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760元,而由敗訴之被告負
    擔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
    算之利息。
六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    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
    權為假執行之宣告;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
    規定,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併予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
    ,判決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培容
附表1(單位:民國/新臺幣)
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 週年利率 1 3萬1,450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6,811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6萬4,978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
 
附表2(單位:民國/新臺幣元)
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迄日 實際繳納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海豐活體海鮮 瘦身產品 1,850 18 3萬3,300 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115年5月10日止 1 3萬1,450 2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Apple AirPods Pro 2 MagSafe充電盒USB-C 1,136 6 6,811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6月10日止 0 6,811 3 富邦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【Apple】iPhone 128G 6.1吋, 【Apple】iPhone 256G 6.1吋 2,717 24 6萬4,978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115年12月10日止 0 6萬4,9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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