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運費(2025-10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9
案號:基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基簡字第803號
上 訴 人
即原審被告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炳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7日114年度基簡字第803號民
事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因本院判命上訴人給
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465,507元本息,故上訴人之上訴利
益即為465,5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,465元,倘逾
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