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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0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10-14 案號:基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簡字第788號
原      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
複代理人    朱龍祥律師
被      告  陳心柔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8,793元,及其中新臺幣10萬8,083元
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630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
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
    1項前段之規定,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,由其一造
    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
(一)被告向訴外人簽訂買賣契約,分期總額共計新臺幣(下同)
    11萬1,790元,約定由原告向訴外人支付上開分期總價全額
    款項後,由被告自114年4月4日起至116年9月4日止,每月一
    期,分30期攤還,每期應繳金額除首期為3,707元外,其餘
    為3,727元,並簽訂「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(下稱系
    爭契約)」。詎被告繳款2期起即未履行繳納義務,屢經催
    討均未清償,至114年7月24日止,尚積欠本金10萬8,083元
    、遲延費710元。另依系爭契約之約定,買方經通知或催告
    ,仍未交付所應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,即喪失期
    限利益。而被告經原告催討迄未清償,已喪失期限利益。為
    此,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。
(二)基於上述,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    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參、本院判斷:
  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購物分期
    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、還款明細等件為證,核與其所述相符
    ;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
   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,自堪信
   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
   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洵屬有據,應
    予准許。  
肆、本件係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
    之財產權訴訟,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
   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
    執行。
伍、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,630元,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,
    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,63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陸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叙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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