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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電信費(2025-12-29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29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2046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
            邱至弘  
被      告  徐暐哲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捌
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(被告因另案在監
    執行中,經本院囑託監所送達訴訟文書後,陳明拒絕出庭,
    有出庭意願調查表附卷可稽)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
    列各款情形,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
    再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相符,爰依原告訴訟代理
    人之聲請,准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  被告前向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電信公
    司)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(下稱系爭門號)
    使用,惟原告未依約繳款,共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(下同)
    8,081元、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6,750元及小額代收款
    3,000元,合計17,831元,嗣遠傳電信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1
    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,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
    與之通知,爰依電信門號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
    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,831元,及自
   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
    利息。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僅以書面表示不
    同意原告之請求(見被告之出庭意願調查表)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 原告主張被告有申辦系爭門號使用之事實,業據提出行動寬
    頻業務服務申請書、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、續約服務同
    意書、3G哈啦590/598+無線飆網100限12手機方案第三代行
    動電話服務申請書(限制型)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
    通信業務服務契約、門市申請書補正單、債權讓與通知書、
    綜合帳單、代收服務帳單等件影本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原本為
    證,堪信為真。被告雖於出庭意願調查表表示不同意原告之
    請求,惟未記載理由,是原告依電信門號使用契約及債權讓
    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即
    屬有據。
五、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 
    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   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   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   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
    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
    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
    利率為百分之5。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
    前段、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
   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
    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亦有理由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電信門號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
    ,請求被告給付17,831元及自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七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
    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
   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白豐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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