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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3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基小字第1949號
抗  告  人  李可琪  
即  被  告              2樓


相  對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 原  告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
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裁定廢棄。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,
   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橋
    頭地方法院之裁定(下稱原裁定)不服,提起抗告,抗告意
    旨略以:伊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,高雄市地址僅為收件
    使用,並非抗告人之住所,請撤銷原裁定等語。
三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萬5,650元及利息,因
    被告未居住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戶籍地址
    ,本院遂認被告114年11月4日聲明異議狀所載送達處所為其
    日常生活起居重心,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,被
    告既表示其實際居住在臺北市內湖區,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
    裁定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另裁定如主文
    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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