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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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0
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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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基小字第194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李可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
二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萬5,650元及利息,查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,被告戶籍地址係在臺北市大安區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,然被告未居住於該登記戶籍,而係居住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之3,已據被告陳明在卷,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民國114年11月6日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143080868號函在卷可憑,應以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之3」為被告之住所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洪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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