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3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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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0-31
案號:基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6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楊沐菲即楊珮嘉即朱珮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陸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