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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5-10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0-23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530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江依宥  


被      告  許惠然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
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其良
附表
債權種類 本金(新臺幣) 起算日(民國) 截止日 利率 利息 598元 114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16%  493元 114年3月1日 至清償日止 16%  1,050元 114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16%  1,348元 114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16%  3,473元 114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1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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