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筆錄 清償借款(2025-10-1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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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
2025-10-16
案號:基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基小字第142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游豐雄
被 告 劉芷伶
上列當事人114 年度基小字第1423號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
114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7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
席人員如下:
法 官 曹庭毓
書記官 羅惠琳
通 譯 蕭絢如
朗讀案由。
被告未到。
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,403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
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
書記官 羅惠琳
法 官 曹庭毓
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
提上訴理由書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羅惠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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