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電信費(2025-09-2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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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09-24
案號:基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351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蘇偉譽
被 告 羅慧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仟
參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白豐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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