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(2025-12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6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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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64號
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鍾文瑞
相 對 人 張文彬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文彬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
,經郵務機構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,致無法送達,爰聲請裁
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債權憑證、債權讓與聲明書、存證
信函、退回信封、戶籍謄本及登報公告等件(均影本)為證
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,經郵局退回,此
有聲請人所提出之退郵信封附卷可稽。又本院囑託新北市政
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派員查訪上開存證信函之寄送地址,經函
覆經員警查訪該址無人回應,有上開分局民國(下同)114
年11月27日新北警金刑字第1144283311號函附卷足憑。另查
相對人已於114年9月9日遷入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萬里區所,足認
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,從而,本件聲請核與首
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
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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