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6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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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656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徐明德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連曉彤即連惠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三十
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宜蘭縣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
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王彥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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