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271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湘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
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28條第1項規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以鄒湘朗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
證,並未指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惟
查債務人現戶籍設於臺北市大同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
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
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