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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執字第42125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俊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    定有明文。且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
   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邱俊
    翰之勞保情形,後查得債務人之投保單位為燿華電子股份有
    限公司,其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號,是應為執
    行行為地應為新北市土城區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
    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
   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
    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114  年  11  月   14  日
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張筱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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