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8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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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1317號
債 權 人 陳昱銓
債 務 人 賴勇志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
司基隆安樂路郵局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
行之存款債權。而查,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
安樂路郵局之存款僅餘新臺幣11元,依法無從執行,而依債
權人提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,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國泰世
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之存款債權,核其執行標
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豐原區(在本件執行卷內資料可佐),故
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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