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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執字第41317號
債  權  人  陳昱銓  
債  務  人  賴勇志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
    司基隆安樂路郵局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
    行之存款債權。而查,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
    安樂路郵局之存款僅餘新臺幣11元,依法無從執行,而依債
    權人提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,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國泰世
   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之存款債權,核其執行標
    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豐原區(在本件執行卷內資料可佐),故
    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    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 8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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