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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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0657號
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代 理 人 江建憲
債 務 人 胡金源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,並
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
司之存款債權。經查,本件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勞保資
料,顯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退保,至債權人聲
請執行上開存款債權,經本院調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
查詢服務,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執行行為地在新北市
中和區(在本件卷內資料可佐),故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
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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