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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執字第40657號
債  權  人 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毅築  
代  理  人  江建憲  
債  務  人  胡金源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 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,並
    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
    司之存款債權。經查,本件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勞保資
    料,顯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退保,至債權人聲
    請執行上開存款債權,經本院調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
    查詢服務,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執行行為地在新北市
    中和區(在本件卷內資料可佐),故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
    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2  月   2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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