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10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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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0527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
代 理 人 施亭妤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雯芯、謝曉琪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曉琪對於第三人永豐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
分公司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司、彰化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臺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
請狀所載上開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、
臺北市松山區、臺北市信義區、臺北市松山區,均非屬本院
轄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
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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