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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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856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建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
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應執行之
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
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廖建龍聲請強制執行,並以無財產
可供執行為由,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即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不明,而債務人之戶籍地係設於
宜蘭縣羅東鎮,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1件
在卷可稽,是本件執行程序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應有管轄權,
茲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
送上開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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