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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10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7942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代  理  人  徐明德  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淑鈞(歿)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依民法第6條規定,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
    又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
   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民事強制執行事件,債務人無當事
    人能力者,因無從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袁淑鈞(歿)已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死亡,此有
    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則本件債務人已因
    死亡而無權利能力及強制執行事件當事人能力,顯係對已無
    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無從補正,揆諸上揭規
    定及說明,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爰依
    法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王彥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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