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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6180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債  務  人  潘建民即楊臺生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由債務
   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    ,本件債務人之戶籍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 ,非在本院轄區
    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
    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
    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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