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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3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6621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盧金珠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5,13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盧金珠於民國93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2,000元,
   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
   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3年07月22
    日起至民國98年07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    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   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   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止累計229,849元未給付,其中
    63,090元為本金;166,75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    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    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債務人盧金珠於民國94年07月
    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分40期攤還,並訂於每
    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
   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    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
    止累計25,281元未給付,(其中6,126元為本金,18,881元為
    利息,2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
   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違約
    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1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簡正忠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62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090元 盧金珠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6126元 盧金珠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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