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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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49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張祐翔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4,02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相對人張祐翔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未受償
之利息4520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7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
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
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
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49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85元 張祐翔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90% 002 新臺幣110820元 張祐翔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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