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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6318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王逸群  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025,876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   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王逸群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01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21,307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500元。遲延利息計
   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
   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    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
   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
   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
    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
    人王逸群於民國97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
    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
    表序號2,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
    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0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,358元
   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9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
    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
   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    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
    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    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
    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
   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
    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
    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㈥調閱帳
    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
    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1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佳偉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1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0296元 王逸群 自民國114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990% 002 新臺幣5503元 王逸群 自民國114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 003 新臺幣287883元 王逸群 自民國114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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