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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631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高文山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
    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7.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  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
 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8月25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45%計算,債務
   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
    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    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
    欠債權人借款20,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1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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