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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黃惠芳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,261元,及其中新臺幣11,5
    92元,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
    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7月9日、112年1月3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  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
  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
   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   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
   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  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
   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
   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
   。截至民國114年10月26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3,2
   61元,及其中本金11,592元未按期繳付。查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年10月26日止,帳款尚餘13,261元及其中本金11,592元部分
   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
   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4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高湘雲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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