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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6142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翁銘祥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7,23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 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2月3日、110年9月16日開始與債權人
  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
  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
  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   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
   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  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
   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
   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
   。截至民國114年11月23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6
   7,230元,及其中本金165,573元未按期繳付。查債務人至民
   國114年11月23日止,帳款尚餘167,230元及其中本金165,573
   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
   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高湘雲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42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903元 翁銘祥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23670元 翁銘祥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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