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563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致達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,958元,及其中新臺幣59,0
    07元,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
    .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2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
   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
   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
   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
   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
   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
   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
   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查債務
   人至民國114年10月6日止,帳款尚餘62,958元,及其中本金5
   9,007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4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高湘雲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