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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5524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曹舒涵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5,18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 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曹舒涵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94,93
    9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25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0月21日止累計94,544元未給付,其中90,161元為本金;
    4,290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曹舒涵於民國114年04月01日向債權
    人借款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21年
    04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
    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    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   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    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   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    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累計30,638元未給付,其中29,225
    元為本金;1,320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  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    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9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簡正忠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24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161元 曹舒涵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225元 曹舒涵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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