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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謝丞庭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送達處所:新竹關西○○00000○○              ○(服役中)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4,81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 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謝丞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
    ,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30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
    月10日止累計394,816元未給付,其中382,951元為本金;11
    ,165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4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簡正忠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9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2951元 謝丞庭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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