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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勞保補償金等(2025-12-19)

勞資爭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19 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勞訴字第27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陳据湖  
訴訟代理人  包盛顥律師
被      告  黃松根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貳佰玖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
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  被告原任職於原告公司,於民國87年10月31日申請專案精簡
    ,兩造並於87年11月簽立切結書(下稱系爭切結書1),同
    意領取系爭補償金後,如再參加各該保險而領取老年給付時
    ,應將所領取之系爭補償金全額一次繳還原告。嗣原告接獲
  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07年3月7日保普老字第10760034680號
    函,被告已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,每月得領取老年年金新
    臺幣(下同)16,700元,兩造即於107年4月3日簽立切結書(下
    稱系爭切結書2),約定被告應自107年4月起至117年2月止,
    每月償還原告公司10,527元、及117年3月償還原告公司尾款
    2,673元勞保補償金,並於每月25日前匯入原告公司帳戶,
    若一次未如期履行視同全部到期,應一次清償全部剩餘款項
    。詎被告自112年6月即未再依約清償,屢經原告以LINE通信
    軟體訊息、寄發函文催告亦未置理,迄今尚積欠原告634,29
    3元,為此爰依系爭切結書1、系爭切結書2之法律關係提起
    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634,293元,及自
   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
    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    任何聲明或陳述。 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切結書1、系
    爭切結書2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07年3月7日保普老字第10
    760034680號函、被告勞保補償金分期償還明細表、LINE通
    訊軟體對話紀錄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營業處函等件
    影本為證;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
   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又查,系爭切結書1約定:「本人依據經濟部87年4月2日經(
    87)人字第87008653號函頒修正『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
    減人員處理要點』第三點之(四)保險給付補償之規定,領取
  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補償已投保保險年資之損失保險金額
    計1,255,386元整,……。本人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而領取養
    老或老年給付時,應將所領取之補償金全額一次繳回台灣電
    力股份有限公司。惟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
    為低時,則僅需繳回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同額之補償金
    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,……」,而被告已申請勞保老年年
    金給付,並經勞保局函覆核准,則原告依系爭切結書1、2約
    定,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補償金,自屬有據。從而,原告依系
    爭切結書1、2之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634,293元及自起訴狀
    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
    算之利息,洵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
五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
  之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
    第1項前段、第390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其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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