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KLDV 聲請假扣押(2025-07-17)

其他/待認定 KLDV 2025-07-17 案號: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全字第39號
聲  請  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訴訟代理人  劉淼超  
相  對  人  李定一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1年8月21日向聲請人申請信
    用卡使用,截至114年6月22日尚欠新臺幣(下同)84,784元
    及利息未付,經聲請人聯繫多次催告仍未償還,其後即無法
    聯繫有故意逃避債務之可能,足見其財產周轉有困難或已瀕
    臨無資力狀態,若未加以保全,恐有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
    甚難執行之虞,為此,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,為
    此提出本件聲請,並聲明:請准聲請人以100年度乙類第1期
   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,將相對人所有財產在84,784元
    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。
二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
    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。假扣押,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
    甚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
    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假扣押非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恐難執
    行者不得為之,所謂不能強制執行,如債務人浪費財產,增
    加負擔,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,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
    等是,所謂恐難執行,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是也。最
    高法院19年度抗字第232號裁定意旨參照。又按請求及假扣
    押之原因應釋明之;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
    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
    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
    ,兩者缺一不可。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
    或法院認為適當者,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
    假扣押。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
    ,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。此所謂請求之原
    因,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(民
    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);而假扣押之原因,則指有日後不
   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(同法第523條第1項);至所稱
    釋明,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使法院就其主張
    之事實,得生薄弱之心證,信其大概如此而言。最高法院99
    年度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所主張之請求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聯
    邦信用卡約定條款、聯邦銀行信用卡處理中心卡戶本金利息
    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、歷史帳單查詢匯出列印
    資料等件為證,堪認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為相當之釋
    明。然就假扣押之原因即本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
    行之虞,聲請人雖提出催收紀錄為證,惟此僅顯示聲請人曾
    以電話聯絡相對人未果,寄發存證信函招領逾期之情形,尚
    難以資為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、就其財產為不利
    益之處分而將成為無資力或有何將移住遠方、逃匿或隱匿財
    產等情形之釋明。此外,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任何可供即時
    調查之證據釋明相對人有何使聲請人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
    甚難強制執行之虞之情事,本件即無從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
    之原因為任何釋明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既
    未釋明,自不得以擔保補足,從而,本件聲請於法未合,應
    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白豐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