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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(2026-01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好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3年度訴字第509號
上  訴  人  冉啟芳  
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好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13
年度訴字第509號返還價金等事件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02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法  官 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顏培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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