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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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2002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送達代收人 鐘婉菁、許珮娟、鐘偉、林郁珊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永達地政士即王正宗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
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
為。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
為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
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,
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。蓋強制
執行開始後,非經債權人為一定之必要行為,例如,引導執
行人員前往執行現場指封債務人之財產、鑑價、測量、刊登
新聞紙等,執行程序即不能進行。債權人若不為此一定行為
,執行程序即難開始或繼續進行,故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
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
不為,致不能進行強制執行,執行法院自得駁回其強制執行
之聲請(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朱永達地政士即王正宗之
遺產管理人繼承被繼承人王黃玉蘭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本
院先後函命債權人代辦繼承登記後續行強制執行,債權人於
民國113年9月5日、114年1月3日收受合法通知,迄未申辦代
辦繼承登記,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依職權查詢之土地、建物不
動產登記謄本等附卷可憑。從而,債權人顯係無正當理由拒
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
明,依首開規定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司執字020022號 財產所有人:王黃玉蘭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安樂區 觀音 366-6 1142.00 1159分之78 備考 2 基隆市 安樂區 觀音 366-27 2.00 1159分之78 備考 3 基隆市 安樂區 觀音 366-28 15.00 1159分之78 備考
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33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 2層樓加強磚造 1層: 40.04 2層: 40.04 合計: 80.08 全部 備考 2 4091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增建部分 2層樓 第1層增建部分: 10.14 第2層增建部分: 21.06 增建第3層: 46.44 合計: 77.64 全部 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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