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LDM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2026-06-11)
其他/待認定
KLDM
2026-06-11
案號:聲保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保字第31號
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易達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
護管束(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易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林易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法
院判處如卷附「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」所示之刑(
本院按: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)後,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
獄執行中,於民國115年6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
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
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
有明文。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
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
有明文。
三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115年6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
1500156360號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
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,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
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
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廖珍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