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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詐欺(2025-11-30)

刑事相關(公司角色待確認)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5-11-30 案號:基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基簡字第277號
公  訴  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陳威廷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9913
號),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(原案號:114年度易字第121
號)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簡易程序審理,茲判決如
下:
  主  文
陳威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,處拘役伍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
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
   陳威廷知悉成年人以自己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限
    制,且詐欺集團常利用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遂行詐欺取財
    犯罪,以避免遭查緝,客觀上可以預見將自己所申辦之門號
    提供予陌生他人,該等門號SIM卡可能成為詐欺犯罪工具,
    且依陳威廷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,主觀上可預見及此,竟
    基於幫助詐欺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,於
    民國113年6月19日某時許,接續在台北市農安街台灣大哥大
    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)某門市、台北市林森
    北路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電信公司)某門市申
    辦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,並於申辦完成後,旋即在不詳
    地點,以新臺幣(下同)2,500元之代價,將附表所示門號S
    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任由使用。嗣該不
    詳人士或所屬其他詐騙犯罪成員取得上開門號後,與其他成
   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,由
    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21日下午7時31分許,以附表編號5所示
 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(下稱本案門號)聯絡蔡宜君,佯稱
    :係全國加油站服務人員,因蔡宜君信用卡被盜用需依指示
    操作云云,致蔡宜君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113年6月21日下午
    8時39分許、40分許、48分許、54分許,依序匯款4萬9,985
    元、4萬9,985元、4萬9,500元及5萬元(共計19萬9,470元)
    至詐欺犯罪成員指示之帳戶,陳威廷以此方式幫助遂行詐欺
    取財。嗣蔡宜君發覺受騙,報警循線查獲,始悉上情。
二、證據
 ㈠被告陳威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。
 ㈡證人即告訴人蔡宜君、證人陳昱愷分別於警詢之供述。
 ㈢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、告訴人之報案相關資料(內政
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通話紀錄、匯款紀錄等畫
    面擷取照片)、被告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紀錄查詢資料、台灣
    大哥大公司114年3月6日法大字第114028595號函暨檢附基本
    資料、預付卡申請書等資料、114年3月4日法大字第1140272
    23 號函暨檢附基本資料、預付卡申請書等資料、基隆市警
    察局第三分局114年3月7日基警三分偵字第1140303229號函
    及遠傳電信公司114年3月23日函文暨檢附申請書相關資料等
    件,在卷可佐。
三、論罪科刑
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,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,而以
    幫助之意思,對於正犯資以助力,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
    者而言。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,且係出於幫
    助之意思提供助力,即屬幫助犯,而非共同正犯。查被告將
    所申辦之本案門號連同附表所示其餘門號提供陌生他人,充
    作該人所屬詐欺犯罪成員聯繫、詐騙告訴人使用,此外並無
    證據可認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該詐欺
    犯罪成員間有何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,其本案所為應評
    價係出於幫助之意思而提供本案詐欺犯罪成員助力,而論以
    幫助犯。
 ㈡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
    助詐欺取財罪。又被告於上開時、地,接續申辦如附表所示
    行動電話門號後,迅即交付予陌生他人使用,於同一幫助詐
    欺之目的,配合申辦行動電話門號,並提供予不詳詐欺犯罪
    成員使用,係基於單一犯意下所為之數個舉動,其各舉動間
   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,應視為數舉動之
    接續施行,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論以接續犯。另以
    告訴人於詐欺犯罪成員對之施以詐術,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
    匯款,雖本案門號以外之附表其餘所示門號,依卷存證據並
    無被害人受騙而交付財物之紀錄,惟被告係以一幫助詐欺行
    為,同時交付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,審視詐欺犯罪成員各
    分工環節之階段行為,其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並非單一,
    其等向被告收集而來之門號均係提供其等所屬或其他犯罪成
    員同時或輪流使用,是被告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,既已一部
    既遂即生全部既遂之法律效果,而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
    既遂罪處斷。
 ㈢被告申辦本案門號及附表所示其餘門號並提供陌生他人使用
    ,以供幫助本案詐欺犯罪成員犯詐欺取財罪,非直接實施詐
    騙之人,為幫助犯,較諸具犯罪支配力之正犯,有明顯之差
    異,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,減輕其刑。
 ㈣爰審酌被告自陳: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,業工,小康之家庭
    經濟狀況;於行為時,年僅18歲餘,其為圖私利,知悉現今
    社會詐欺歪風盛行,竟任意申辦並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
    任由陌生他人使用,而遭詐欺犯罪成員作為詐欺取財聯絡工
    具,增加告訴人謀求救濟及執法機關追查犯罪之困難,殊值
    非難,就整體詐欺取財犯罪之階層分工及參與程度而言,非
    共犯結構之主導或核心地位,並斟酌告訴人遭詐騙款項數額
    ,被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,及其
   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
   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沒收
 ㈠按「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」、「前2項之沒
    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
    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告
    對於提供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所獲取之報酬一節,歷次供
    述不一,其於偵查、本院審理中,分別供稱獲取3,500元、2
    ,500元等語(偵卷第42頁、本院易字卷第150頁)。依卷存
    證據資料,並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收取報酬之確切數額為何
    ,參酌被告上開供述,依罪證有疑,利於被告原則,推認其
    提供門號之犯罪所得為2,500元,此部分雖未扣案,惟因尚
    未發還告訴人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分別
    宣告沒收、追徵。
 ㈡本案門號SIM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,然因被告業已將之連同
    其他門號交付他人,已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,爰不予宣告沒
    收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1項
    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
   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  
本案經檢察官陳宜愔提起公訴,檢察官周啟勇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呂美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
敘述上訴理由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則宇
論罪科刑附錄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(普通詐欺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
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
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 
附表:
編號 通訊公司 門號 申請人姓名 辦理方式 申辦時間 使用狀態 停用日期 備註 1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陳威廷 本人申辦 113年6月19日 已刪除 113年12月27日 申辦資料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5頁 2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陳威廷 本人申辦 113年6月19日 已刪除 114年1月1日 申辦資料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69頁 3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陳威廷 本人申辦 113年6月19日 已刪除 113年12月27日 申辦資料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3頁 4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陳威廷 本人申辦 113年6月19日 已刪除 113年12月27日 申辦資料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79頁 5★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(本案門號) 陳威廷 本人申辦 113年6月19日 已刪除 113年12月27日 申辦資料見本院卷第85頁至第87頁 6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陳威廷 本人申辦 113年6月19日 不詳 不詳 申辦資料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109頁 7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陳威廷 本人申辦 113年6月19日 不詳 不詳 申辦資料見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27頁 8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陳威廷 本人申辦 113年6月19日 不詳 不詳 申辦資料見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43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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