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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LDM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KLDM 2026-06-10 案號:聲保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保字第32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 刑  人  黃明祥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
中付保護管束(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黃明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明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
    件,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205號判決判處
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、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17號裁
    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,接續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
    監獄執行中,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
   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依刑事
   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
    院(98年度訴字第879號)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
    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
   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
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光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