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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(2026-01-27)

刑事相關(公司角色待確認)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-01-27 案號:易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
114年度易字第468號
公  訴  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賴琪安
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偵緝字第8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賴琪安犯詐欺取財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
二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零伍佰元,均沒收之,於
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  事 實
一、賴琪安(民國111年3月14日更名前原姓名:賴漪安)前於民
    國106年間,因詐欺案件,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
    06年9月14日,以106年度偵字第4646號案件提起公訴,由本
    院於107年3月23日,以106年度易字第512號判決判處無罪,
    然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,嗣為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8月28日
    ,以107年度上易字第98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,並判處有期徒
    刑4月,於107年9月17日確定,而於107年11月19日易科罰金
    執行完畢。
二、詎賴琪安猶不知悔改,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,基於詐欺
    取財之犯意,自109年6月10日起至110年5月10日16時17分許
    止,在不詳地點,透過電話聯絡,以假交友、資金借貸、資
    金擔保及賄賂官員等手法詐騙郭丞右,致郭丞右信其所言 
    ,因而陷於錯誤,自109年6月10日上午10時35分許起至110
    年5月10日16時17分許止,以郭丞右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帳戶(帳號:000-00000000000000,下稱:永豐
    銀行帳戶)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(帳號:
    000-000000000000,下稱:中信銀行帳戶)、國泰世華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(帳號:000-000000000000,下稱:
   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),接續多次轉帳匯款至賴琪安所有申辦
    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(帳號:000-0000000000
    0號,下稱:聯邦銀行帳戶)、有限責任基隆第二信用合作
    社帳戶(帳號:000-00000000000號帳戶,下稱:基隆二信
    帳戶)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(帳號:000-00000000
    000000號,下稱:郵局帳戶)等3個帳戶內,共計新臺幣(
    下同)1,004,500元詳如附表編號1至76所示各次匯款之帳戶
    、時間、金額及匯入帳戶。上開期間內某時,賴琪安為取信
    郭丞右,乃曾清償給付郭丞右44,000元,故郭丞右實際遭受
    詐騙金額為960,500元。嗣郭丞右為催討已到期之債權金額
    ,詎賴琪安非但置若罔聞,尚且去向不明,致遲遲無法聯繫
    賴琪安,乃發覺受騙,並報警處理,始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郭丞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
    察署檢察官偵查、起訴。
  理 由
壹、證據能力
 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,除法律有規定
    者外,不得作為證據,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
    。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
   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,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
    為證據,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,認
    為適當者,亦得為證據;當事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
    查證據時,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,而未於言
   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,視為有前項之同意,同法第159
    條之5亦有明定。查,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(包含
    供述證據、文書證據等),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
    程序所取得,且被告賴琪安、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
    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,包括供述證據、文
    書證據等證據,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,而迄至言詞辯論
    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【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68號卷,下
    稱:本院卷,共二卷,卷㈠第255至258頁,卷㈡第87至92頁】
    ,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,本院
    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,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
    顯過低之瑕疵,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,是依刑事訴訟
    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及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,本判
    決所引用如下揭所示之供述證據、非供述證據等,均具有證
    據能力,合先敘明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訊據被告賴琪安固坦承有收受告訴人郭丞右如附表編號1至7
    6所示之款項,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,並辯稱:我
    有欠告訴人郭丞右的錢,但我沒有詐欺,我否認犯罪,我之
    前會有一些動作是因為郭丞右有恐嚇我,我之前有提告,我
    問郭丞右之前總金額多少,他也不跟我說,他也沒給我證明
    ,所以我不能給郭丞右,我有請郭丞右跟我坐下來好好談要
    還多少,但他不跟我談等云云置辯。
二、本院查:
 ㈠告訴人郭丞右於如附表編號1至76所示時間,將如附表編號1
    至76所示金額,匯入被告賴琪安所有之聯邦銀行帳戶、基隆
    二信帳戶、郵局帳戶內之事實,亦為被告賴琪安就收受如附
    表編號1至76所示款項所是認,並有有永豐銀行帳戶(戶名
    :郭丞右、帳號:00000000000000號)匯款明細、中國信託
    銀行帳戶(戶名:郭丞右、帳號:000000000000號)、國泰
    世華銀行帳戶(戶名:郭丞右、帳號:000000000000號)存
    簿影本、永豐銀行帳戶(戶名:郭丞右、帳號:0000000000
    0000號)、通訊對話紀錄截圖、LINE對話紀錄譯文等、聯邦
    商業銀行帳戶(戶名:賴琪安、帳號:00000000000號)之
    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、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(戶名:
    賴琪安、帳號:00000000000號)之客戶資料、客戶存提明
    細查詢表等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(戶名:賴琪安、
    帳號:000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等【
    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58號卷,下稱:偵
    卷,第63至129頁、第133至162頁、第163至168頁、第169至
    211頁、第213至257頁】;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114年7月31
    日基二信社總字第428號函及附件:帳戶(戶名:賴漪安、
    帳號:00000000000號)之客戶基本資料、開戶總約定書條
    款確認聯、開戶總約定書、客戶提存明細查詢表等、聯邦商
    業銀行114年8月11日聯業管(集)字第1141039987號函及附
    件:帳戶(戶名:賴漪安、帳號:000000000000號)之新臺
    幣存款約定書、存戶掛失/更換/補領事項申請書、登入IP位
    址、客戶個人資料、存摺存款明細表等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
    公司114年7月23日儲字第1140050664號函及附件:帳戶(戶
    名:賴琪安、帳號:00000000000)之基本資料、金融卡變
    更資料、掛失補副/結清消戶申請書、整批終止帳戶存簿變
    更資料、郵政儲金開戶作業檢核表、交易明細等、告訴人郭
    丞右114年9月30日出具之對話紀錄譯文、截圖等在卷足稽【
    見本院卷㈠第39至96頁、第99至168頁、第171至228頁、第28
    5至580頁】。因此,告訴人郭丞右如附表編號1至76所示各
    次匯款之帳戶、時間、金額及匯入被告賴琪安申設帳戶內,
    且被告賴琪安目前尚欠告訴人郭丞右960,500元之事實,首
    堪認定。 
 ㈡又告訴人郭丞右如附表編號1至76所示多次匯款之原因,業據
    證人即告訴人郭丞右於各警詢、偵查時均指證述明確歷歷【
    見偵卷第15至26頁;同上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54號卷,下稱
    :偵緝854號卷,第93至94頁、第147至148頁、第157至158
    頁、第165至166頁;本院卷㈠第231至235頁、第251至261頁
    、第271至281頁,卷㈡第35至43頁、第57至60頁、第95頁】
    ,與證人即告訴人郭丞右於本院114年9月9日、30日審理時
    指證述:我跟被告賴琪安於109年間許,到110年我太太過世
    ,因透過朋友介紹認識的,認識3個月之後,被告就開始跟
    我借錢,被告當時說她生活有困難跟我借錢,之後又跟我說
    她有一筆錢要從香港匯回,她要我提供銀行匯款證明,要證
    明我們二人有資金交流,被告說她借錢後會還,說匯到我的
    帳戶,後來被告陸續說銀行有問題,要賄賂檢察官、賄賂警
    察,就一直叫我匯款給她,都是被告自己講的,(提示偵卷
    第155頁)對話紀錄中的「基隆賴」就是賴琪安,「KC」是
    我的帳號,109年9月23日中午12時36分說「一筆25萬元我付
    了30萬元保證金還不夠,請問哪一個洗錢的會這樣搞」,被
    告回「還剩下8千元」,就是被告叫我還要再匯款8千元給她
    證明我的資金沒問題,在此之前,我已經先付了30萬元保證
    金,(提示偵卷第157頁)因為我不知道被告是賴琪安還是
    鄭小姐,因為她說她有委託她姐的朋友幫她處理,可是我連
    本人都一直沒見到,被告只說她叫鄭小姐,被告可能用好幾
    個名字說她是誰,因為包括她後面也用其他人的名字做詐騙
    ,(提示偵卷第153頁)109年9月23日被告說「本人保證明
    天24日有全數金額58+8匯款到位」,是說她的錢沒問題,她
    會把錢匯回來給我,但是一直都沒有,6時03分被告說「鄭
    小姐願意拿35萬元現金處理明天」,就是鄭小姐跟公司先借
    錢幫她做處理這一筆,(提示偵卷第159頁對話紀錄:被告
    說:「我剛剛已經存款2萬元進去,因為現在金額102萬元,
    我是鄭小姐」)因為被告說除了我要匯給她之外,她自己也
    要匯到一個帳戶裡證明錢沒問題,可是我從頭到尾也不知道
    到底有或沒有,因為她一直說他們那邊有匯款,可是我一直
    沒收到匯款紀錄,一直叫我還要匯款到他們那邊,(提示偵
    卷第149頁對話紀錄:106年12月21日被告說:「代表我在銀
    行處理,我要把錢洗乾淨」)被告當時用另一個人的名字,
    說她要幫她老闆做事情,其實她老闆就是借她這筆錢讓她匯
    款,然後我從頭到尾沒看到人,她也是叫我匯保證金,就說
    要賄賂警察、檢察官、署長,(提示偵卷第143頁對話紀錄
    :110年1月16日被告說「因為這8千也是跟署長,讓事情趕
    快順利過」)就是被告叫我要匯錢給她,她要拿來賄賂署長
    ,證明這個錢沒問題,她一直說錢被警察局採到有問題,就
    一直要我匯保證金,被告被告一開始是以香港警察局,可是
    後來開始轉換成其他名字又是以臺灣的警察局,(提示偵卷
    第145頁對話紀錄:被告說「因為我現在還要搞一筆給警察
    ,因為署長知道了」)被告是說署長知道她有賄賂給警察,
    她說署長也要,因為被告說自己的錢也不乾淨,所以一直要
    我這裡匯錢給她,(提示偵卷第141頁對話紀錄:110年1月1
    8日被告說「我這邊5千,我幫你跟署長說了,我現在要處理
    了,是早上的10萬」)因為被告說她早上會有一筆10萬元的
    錢是可以匯給我,可是我從頭到尾都沒收到這筆錢,她就是
    一直要我匯錢給她,所以從那之後才覺得很奇怪,(提示偵
    卷第139頁對話紀錄:110年1月22日被告說「這不是我的決
    定,這是法院跟警察局那邊要求的,你以為我想,我還多花
    了2萬」)說這是法院跟警察局那邊要求要再給他們錢,每
    次被告都會假藉是公部門要的名義要我匯錢給她,但被告所
    稱錢在香港扣押之事,都沒有任何書面資料,我每次跟被告
    要證明,她都拿不出來,因為被告中間一直說她會處理,然
    後就是要保證金,當時我跟我太太覺得可能她真的要處理,
    所以我們想要盡快把錢拿回來,所以才會陸續聽她的話語去
    做匯款,當初2021年4月21日被告打電話給我,是我太太幫
    我接電話,我太太問她要幹嘛,她說她沒有要騙我們,她騙
    我們她也沒好處,她說最晚明天早上我可以拿到我該拿到的
    錢,我太太說你還要繼續騙嗎,她說沒有,她說錢明天就會
    到我的戶頭,我們都不相信,我太太說不可能,她說她之前
    幫她老闆騙我們的時候我們都相信,現在她要認真處理的時
    候我們又不相信,所以當時她打電話給我時我有錄音,然後
    到2021年3月30日時她原本有匯6千元給我,隔天又打電話跟
    我說看我可否把那6千元還給她,因為她說她的證件在她老
    闆那裡,她老闆要她把證件拿回去,要先拿錢給他才可以把
    證件拿回去給她。我之前有提供給檢察官,我有製作譯文,
    因為我之前LINE有當機過,所以有些資料不見了,我有備份
    的資料就是從110年開始才有的,被告從109年12月開始就陸
    續以假律師、假鈔、假帳戶、要給警察紅包、賄賂署長等理
    由跟我借錢,後面還有一個林惠美的名字,也是裡面有,被
    告就用很多名字(林惠美、鄭小姐、陳俊佑這三個人的名字
    會輪流出現)來做欺騙,都沒看過,每次說要見面,被告都
    不敢出現,包括當時她外婆剛好過世在臺北,我說「你到臺
    北我們可以當面坐下來看要如何處理」,她也沒出現,我有
    提供一段語音,她幫她老闆騙我,而且她當初也親口承認,
    我當時跟她講對話時她親自承認等語情節亦大致相符【見本
    院卷㈠第272至280頁】,此有告訴人郭丞右出具之通訊對話
    譯文、通訊對話紀錄截圖等在卷可憑【偵緝854號卷第97至1
    33頁】。職是,被告於上開期間內,係以上開不同話術,要
    求告訴人郭丞右匯款,並保證自己有償還能力,嗣被告再接
    續以不同人名、不同話術訛詐告訴人,因而致告訴人誤信被
    告之話術才接續匯款之情節,核與事實相符,洵堪認定。
 ㈢再觀諸卷附告訴人郭丞右、告訴人之配偶陳伃縈(已歿)與
    被告賴琪安間之譯文對話內容:(以販毒為由)「賴琪安:
    我帶3級藥品就是毒品,我老闆是做毒品的,這批貨是我簽
    名的,所以是我要負責送給送貨,所以錢是我會拿到我半夜
    是要去交貨的,所以為什麼之前一直跟你講說我有些錢是不
    能存不能存的,就是因為我老闆不是做白的。不然的話,如
    果我不急著把錢給你們,幹嘛要來做這個這麼危險的工作?
    就是因為我鄭小姐,我現在聯絡不到人,所以我才緊急找我
    朋友才做這個,我也不用陪我的身體,我也不用,也不也不
    用浪費我自己的身體去陪一個40歲的40歲的男人,就是為了
    要把這筆錢給你老公」、「郭丞右:最好你老闆40歲,那種
    聲音聽起來,根本是女生」【見偵緝854號卷第97至99頁】
    ;(以交易、拍貨、發誓為由)「賴琪安:好,那明天9點
    確定好,我們明天半夜交易完,明天9點會看你們地點在哪
    裡傳給我」、「郭丞右:你星期五怎麼講的、說星期六一定
    會上台北的、結果呢」、「賴琪安:但是我錢沒拿到,我上
    臺北有用嗎?難道我直接跟你講我命一條給你嗎?我是不是
    要拿到錢、我要確保有錢我才能上去呢」【見偵緝854號卷
    第101至103頁】;(以贖證件為由)「賴琪安:現在先給你
    們,然後我會去貸款50萬,所以跟你老公借看什麼6000塊,
    因為我要去贖回我的身分證因為我之前匯了1萬塊給你們,
    想說他可不以先退6000給我,我先去贖回我的身分證我去辦
    理辦理。辦理貸款」、「陳伃縈:為什麼要贖回你的身份證
    ?」、「賴琪安:我的身分證在我老闆那,她要我贖回去」
    、「陳伃縈:現在有有有這件事,所以明天你沒有辦法拿身
    份證出來就對了」、「賴琪安:對」、「陳伃縈:所以明天
    我看不到你的證件就對了」、「賴琪安:明天我現在沒有錢
    ,所以我沒辦法贖,所以才問妳老公能不能先退回6000給我
    ,他就說不行」、「陳伃縈:因為我們我們已經被你搞到我
    們完全沒錢了」、「賴琪安:對啊,所以就是我現在在想辦
    法」等語綦詳【見偵緝854號卷第105至107頁】,核與被告
    賴琪安供述:之前幫我老闆騙你們的時候,你們都很相信,
    現在我自己要處理,反而你們都不相信,你的帳號錢給我,
    我先匯錢給你等語情節大致相符【見偵緝854號卷第109頁】
    ,並有告訴人郭丞右114年9月30日出具之對話紀錄譯文、截
    圖等【見本院卷,卷㈠第285至580頁】、告訴人郭丞右114年
    10月14日出具之陳報狀【見本院卷,卷㈠第586至592頁】、
    告訴人郭丞右出具之通訊對話譯文及通訊對話紀錄截圖等【
    見偵緝854號卷第97至133頁】,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
    專線紀錄表(報案人:郭丞右)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
    便格式表、永豐銀行帳戶(戶名:郭丞右、帳號:00000000
    000000號)匯款明細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(戶名:郭丞右、
    帳號:000000000000號)、郭丞右之身分證影本、臺灣桃園
    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(戶名:郭
    丞右、帳號:000000000000號)存簿影本、永豐銀行帳戶(
    戶名:郭丞右、帳號:00000000000000號)、通訊對話紀錄
    截圖、LINE對話紀錄譯文等、聯邦商業銀行帳戶(戶名:賴
    琪安、帳號:00000000000 號)之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、基
    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(戶名:賴琪安、帳號:00000000
    000 號)之客戶資料、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、中華郵政股份
    有限公司帳戶(戶名:賴琪安、帳號:00000000000000號)
    之客戶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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