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(2025-10-14)
刑事相關(公司角色待確認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2025-10-14
案號:金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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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金訴字第590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簡鈺龍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起訴案號:臺灣基
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442號),暨移送併辦案件(併辦
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196號),嗣被告於
本院準備程序中,就被訴事實及移送併辦事實均為坦認有罪之陳
述,經本院告知被告、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,並經被告、檢
察官同意後,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、判決如下:
主 文
簡鈺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。
事 實
一、簡鈺龍與梁志業(已歿,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
訴字第2710號判決「公訴不受理」確定在案)、真實姓名年
籍不詳、Telegram暱稱為「胖胖」、「花生丸」、「金水」
之人,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
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先由梁志業、「花生丸」辦理將佑
祥實業有限公司(下稱:佑祥公司)於民國112年4月間許,
過戶予簡鈺龍之相關事宜,並登記簡鈺龍為佑祥實業有限公
司負責人,簡鈺龍再依梁志業指示以佑祥公司名義開立中國
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:本案中
國信託帳戶)、高雄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
稱:本案高雄銀行帳戶)、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
000000號帳戶(下稱:本案凱基銀行帳戶),並提供該公司
名下上開帳戶之存摺、印章及IKEY等資料交予梁志業及所屬
詐欺集團成員,作為受詐騙者匯款後轉匯提領之帳戶使用。
嗣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「楊曉芸」向黃素棉佯
稱:可用低於市價預約股票,預約繳費後獲利要抽成云云,
因而致黃素棉陷入錯誤,各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匯款時間
,各匯款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金額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
一層人頭帳戶後,旋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輾轉匯至第三
層帳戶即佑祥實業有限公司名下之本案中國信託帳戶、本案
高雄銀行帳戶、本案凱基銀行帳戶後,再由簡鈺龍依梁志業
、「金水」之指示,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提領時間,至附表
所示提領地點,在「胖胖」之監控下,臨櫃提領附表編號1至
3所示之詐騙款項,並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「胖胖」或梁
志業所指示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,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,
而掩飾或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。嗣因黃素棉察覺遭
騙,報警處理,及簡鈺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至法務部調查
局新北市調查處新店站自首,始查悉上情。,
二、案經黃素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,再轉由桃園市政府
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、
起訴,暨移送併辦。
理 由
壹、原起訴所及範圍之併予審理的程序方面
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,其效力及於全部,此犯罪
事實一部或全部,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
。查,本案113年度金訴字第590號被告簡鈺龍詐欺等案件【
起訴案號: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442號案件
】,與移送併辦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196
號被告簡鈺龍詐欺等案件,二者間均係被告同一、告訴人同
一,且犯罪事實亦同一,而移送併辦案件與原起訴所及範圍
相同,二案件係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職是,上開移送併辦案件
之部分,仍應為原起訴效力所及,本院自得併予審究,合先
敘明。
貳、本件訴訟程序方面
一、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
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,於法院行準備程
序進行中,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,審判長得告
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辯護人
及輔佐人之意見後,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;且受命法官行
準備程序,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;又簡式審判程序
之證據調查,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、第161條之2、
第161條之3、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,
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79條第2項前段、第273條
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被告簡鈺龍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
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
,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本院告知
被告、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,並經被告、檢察官同意後
,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,爰依刑
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,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
序進行,併此敘明。
參、實體部分
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
㈠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【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
13年度偵字第4442號卷,下稱:113偵4442號卷,第199至20
2頁、第251至252頁;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
196號卷㈠,下稱:113偵26196號卷㈠,第23至33頁;本院113
年度金訴字第590號卷,下稱:本院卷,第47至62頁、第147
至169頁、第189至203頁、第215至232頁、第245至249頁】
,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素棉於112年9月21日警詢、112年9月
24日警詢、112年9月25日112年9月25日警詢時之指證述情節
大致相符【見113偵4442號卷,第79至81頁、第83至85頁、
第87至89頁】,再互核與證人羅永芳、涂凱揚、鄭明珠、張
欽賢、李碧瑤、蔡宜錦、夏怡萍、陳秀庭、李筱芳、高惠偵
、蔡惠如、謝崇明、曾玉芬、麥文秀、吳明峰、張秀菊、張
雲美、蔡素英、陳美沄、廖阿妹、葉昭白、江彩菊、江授星
、李季蒨、林聖輝、陳文俊、陳文婷、陳美雪、羅淑茂、蘇
淑娟、邱蔚彥於各自警詢時之證述情節亦大致符合【見113
偵26196號卷㈠,第207至210頁、第61至69頁、第75至77頁、
第79至84頁、第85至90頁、第91至95頁、第97至100頁、第1
01至106頁、第107至109頁、第111至112頁、第115至117頁
、第119至121頁、第123至127頁、第129至132頁、第133至1
34頁、第137至138頁、第139至142頁、第143至145頁、第14
7至149頁、第155至157頁、第159至160頁、第163至165頁、
第167至169頁、第171至173頁、第175至177頁、第179至180
頁、第183至185頁、第187至189頁、第191至194頁、第195
至199頁、201至206頁】,與證人梁志業於113年5月20日警
詢時證述、證人林建良112年11月17日警詢時證述情節亦大
致吻合【見113偵26196號卷㈠,第15至20頁、第43至53頁】
,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塗厝派出所陳報單、受理各類
案件紀錄表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(報案人:黃素棉)、
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塗厝派出所刑案現場照片:黃素棉提
供之詐欺集團LINE首頁、通聯紀錄、LINE對話紀錄截圖、黃
素棉提出之匯款申請書、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
資合作契約書、收據、匯款憑單、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(華
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戶名:黃素棉,帳戶:00000000
0000號)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簡鈺龍詐欺
及洗錢防制法案刑案照片:簡鈺龍與上手梁志業對話紀錄截
圖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(戶名:林
鴻文,帳戶:0000000000000號,自112年8月16日起至112年
8月21日止)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
(戶名:百福批發有限公司,帳戶:0000000000000號,自1
12年8月16日起至112年8月21日止)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(戶名:佑祥實業有限公司,帳戶:
000000000000號,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2年8月17日止)、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(戶名:佑祥實業有限公
司,帳戶:000000000000號,自112年8月17日起至112年8月
21日止)、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(戶名:
佑祥實業有限公司,帳戶:00000000000000號,自112年8月
7日起至112年8月22日止)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
隊112年1130日桃警刑大三字第1120034435號、112年11月23
日桃警刑大三字第1120033980號、112年12月4 日桃警刑大
三字第1120034677號、112年12月1日桃警刑大三字第112003
487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、臺中市政府113年3月7 日府授經登
字第11307131000號函及附件:佑祥實業有限公司之有限公
司變更登記表、負責人證件(負責人:簡鈺龍)、高雄銀行
存款開戶申請書、高雄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、臺中市政府11
2年4月20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225590號函及附件:佑祥實
業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、公司章程、財政部中區
國稅局臺中分局112年4月27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12315
6193號函及附件:凱基銀行開戶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有
限公司變更登記表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(指認人:簡鈺
龍)【見起訴案件:113偵4442號卷,第15至61頁、第65頁
、第67頁、第69頁、第71頁、第73頁、第77頁、第91至93頁
、第95至127頁、第129至133頁、第135至149頁、第159至17
1 頁、第173至187頁、第189至197頁、第203至206頁】,及
梁志業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、梁志業與0000000000簡訊截圖
、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(指認人:簡鈺龍)
、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(指認人:林建良)
、梁志業手機:學勤公司存摺及公司登記資料截圖、高惠偵
提出之匯款申請書、吳明峰提出之匯款明細陳報、中國信託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(戶名:吳明峰,帳戶:
000000000000號,自112年6月20日起至112年9月12日止)、
葉昭白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、對話紀錄截圖、陳文俊提
出之匯款單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2年11月6日扣押
筆錄、扣押物品收據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
市調查處112年11月17日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收據、扣押物
品目錄表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2 年11月23日搜索
及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收據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對話紀錄等
【見併辦案件:113偵26196號卷㈠,第23至27頁、第41頁、
第45至47頁、第55至57頁、第72至74頁、第113至114頁、第
135 至136頁、第161頁、第181頁、第217至226頁、第227至
235頁、第237至296頁】,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2
年12月27日112183號案件鑑定報告書及附件:鑑定情形、結
果、送鑑證物檢驗表、梁志業手機內容;學勤公司存摺及公
司登記資料照片截圖、手機相簿截圖、LINE對話紀錄截圖、
通聯調閱回覆單(電話:0000000000號,自112年5月8日起
至112年5月9日止)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2年11月16日合金
總集字第1120038561號函、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
年4月29日一總營集字第11300004306號函、彰化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3年5月22日彰作管字第1130037701號函
、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112年11月16日高銀大里
密存字第1120010244號函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112年11月16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61629號函、112年11月
1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61936號函、112年11月20日兆銀
總集中字第1120062333號函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
1月17日儲字第1129378071號函、帳戶基本資料查詢(戶名
:簡鈺龍,帳戶:000000000000號)、交易明細(自112年5
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)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
12年11月16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64510號函、永豐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30426709號函、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3日台新總作服字
第1130010699號函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
1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18701號函、帳戶基本資料查
詢(戶名:梁志業,帳戶:00000000000000號)、交易明細
表(自112年5月2日起至112年5 月31日止)、中國信託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5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415
468號函及附件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(公司
名:佑祥實業有限公司、力承實業有限公司)、臺灣臺北地
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9011號起訴書、臺灣新北地
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8824號起訴書、臺灣新北地
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3773號起訴書、臺灣基隆地
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23號起訴書、臺灣基隆地方
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249號併辦意旨書、臺灣基隆
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548號併辦意旨書、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45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、兆豐
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查詢(戶名:普安
特有限公司,帳戶:00000000000號)、交易明細表(自111
年1月3日起至112年6月21日止)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客戶基本資料查詢(戶名:力承實業有限公司,帳戶:00
000000000 號)、交易明細表(自112年4月21日起至112年6
月21日止)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
查詢(戶名:佑祥實業有限公司,帳戶:000000000000、00
0000000000號)、交易明細表(自112年5月3日起至112年10
月25日止)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
查詢(戶名:佑祥實業有限公司,帳戶:00000000000 號)
、交易明細表(自112年5月24日起至112年10月2日止)、高
雄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查詢(戶名:佑祥實
業有限公司,帳戶:000000000000號)、交易明細表(自11
2年5月11日起至112年8 月31日止)、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查詢(戶名:佑祥實業有限公司,帳戶
:00000000000000號)、交易明細表(自112年8月7日起至1
12年10月6日止)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
第4442號起訴書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 年度偵字
第2538號起訴書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 年度偵字
第26196 號併辦意旨書等【見併辦案件:113偵26196號卷㈡
,第3至29頁、第31至35頁、第37頁、第39頁、第41頁、第4
3頁、第45至49頁、第51頁、第53至56頁、第57頁、第59頁
、第61頁、第63頁、第65至68頁、第69頁、第71至74頁、第
75至87頁、第137至141頁、第143至147頁、第155至159頁、
第161至163頁、第165至167頁、第181至218頁、第219至228
頁、第229至231頁、第233至232頁、第243至245頁、第247
至248頁、第249至251頁、第257至262頁、第263至280頁、
第281至302頁】,與被告113年11月15日庭呈之刑事辯護意
旨狀及附件: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06號
卷第112至113頁、第160 至163頁、第167至168頁、第199至
201頁、第203頁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
第23773號起訴書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
第42709號併辦意旨書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
第1206號刑事判決書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8日
北檢力少113偵26196字第1139117866號函及附件:臺灣臺北
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6196號併辦意旨書、本院
113年11月28日113年度金訴字第590號刑事裁定書、被告113
年11月27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二狀、調解筆錄及華南存簿
影本(帳號:000000000000號、戶名:黃素棉)封面影本、
被告於114年4月14日出具之刑事辯護意旨三狀等在卷可稽【
見本院卷,第63至117頁、第119至124頁、第125至127頁、
第133至135頁、第143至145頁、第233至238頁】。從而,應
認被告上開所為任意性自白,核與事實相符,洵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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