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洗錢防制法等(2025-09-30)
刑事相關(公司角色待確認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2025-09-30
案號:金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金訴字第266號
114年度金訴字第430號
114年度金訴字第589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簡仲偉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
字第10292號、113年度偵字第753號)、追加起訴(114年度偵字
第4445號,114年度偵字第6383號)暨移送併辦(114年度偵字第
1137號),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,就被訴事實均為自白有罪
之陳述,經本院告知被告、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,並經被告
、檢察官同意後,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、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簡仲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二項、第一項後段之洗
錢未遂罪,共陸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「宣告刑」欄所
示之刑。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,有
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
算壹日。
二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、簡仲偉申設元大商業銀行
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餘額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
貳元,均沒收之。
事 實
一、簡仲偉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,為個人財
產、信用之重要表徵,且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可能供
作他人收領詐騙款項之用,竟仍不違背其本意,於民國112
年7月某日起,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、LINE通訊軟體暱稱「
皓」之詐欺集團(下稱:系爭詐欺集團)成員,共同基於詐
欺、洗錢之犯意聯絡,先依「皓」之指示,至元大商業銀行
申辦其個人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:本案臺
幣帳戶)及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:本案外幣帳
戶),並將本案臺幣帳戶相關資料提供予「皓」使用。嗣系
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詐騙方式,分別
向黃惠琳、劉享朗、蕭麗雪、周佑芬、吳梅娟、黃麗花(下
稱:黃惠琳等人)施以詐術,因而致黃惠琳等人陷入錯誤,
各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匯款時間、匯款金額,各依指示匯
款至本案臺幣帳戶,再透過行動或網路銀行換匯成美金後,
隨即以網銀匯出至約定國外帳戶。嗣該網銀匯出款時,遭不
明原因退匯至本案外幣帳戶內,詎簡仲偉復依「皓」之指示
,於112年8月15日12時50分,至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元大
銀行基隆分行,欲以臨櫃換匯領現金方式,自本案臺幣帳戶
提領新臺幣(下同)308萬7,348元,然該分行行員察覺有異
,立即通報員警到場,亦查證本案帳戶內有黃惠琳等人遭詐
騙之款項,旋當場逮捕簡仲偉,因而致該詐騙所得之資金流
向尚未形成斷點,且扣得簡仲偉身上所有供己犯罪使用如附
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,乃循線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劉享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、蕭麗雪訴由屏
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、黃麗花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
分局,均轉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,黃惠琳訴由新北
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、周佑芬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
、吳梅娟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,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偵查、起訴及追加起訴,暨移送併辦。
理 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本案審理範圍
㈠追加起訴案件
按一人犯數罪者,為相牽連之案件,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
定有明文。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
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,追加起訴;追加起訴,得於審判期日
以言詞為之,同法第265條亦有明文。查,被告簡仲偉因洗
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(下稱:基隆地檢
)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292號、113年度偵字第753號提
起公訴,經本院於113年5月21日,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66號
繫屬受理,嗣該署檢察官於該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以
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,以114年度偵字第4445號、114年
度偵字第6383號案件對被告追加起訴,並於114年7月8日、1
14年9月3日,分別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30號案件、114
年度金訴字第589號案件繫屬,並均由本院受理在案,此有
基隆地檢114年7月8日基檢汾讓114偵4445字第11349018453
號函及114年度偵字第4445號追加起訴書、114年9月3日基檢
汾行114偵6383號字第1149024775號函及追加起訴書在卷可
稽【見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30號卷,下稱:本院金訴430
號卷,第3至8頁;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89號卷,下稱:本
院金訴589號卷,第3至8頁】,該追加起訴之二案件與本案
被告同一,且自該追加起訴之形式及程序觀察,與刑事訴訟
法第7條第1款所指之「一人犯數罪」之要件及同法第265條
第1項之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」規定相符,於法尚無
不合,本院為避免當事人、被害人之訟累,及節省司法資源
,是上開案件係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理、合併裁判並未妨害
被告之訴訟權益,爰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期日,迭
經本院告知被告、檢察官上開合併審理意旨,亦經被告、檢
察官同意後,乃諭知上開案件合併審理、合併辯論,乃合併
判決,合先敘明。
㈡移送併辦案件
⒈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,其效力及於全部,為刑
事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,是為起訴(或公訴)不可分原
則,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,應於起訴所指之基本社會
事實同一性範圍內予以審究。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,在
訴訟法上係一個訴訟客體,故檢察官就其一部分犯罪事實
提起公訴後,經法院審理結果,認其他部分與起訴部分均
屬有罪,且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,其起訴之效
力自及於未經起訴部分,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
判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⒉查,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89號案件與移送併辦之臺灣基
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37號案件,二者被告同一
,且犯罪事實與被害人均相同(黃麗花),為事實上同一
案件,則上開檢察官移送併辦之案件,雖未經檢察官提起
公訴,仍應為原起訴效力所及,本院自得併予審究,附此
敘明。
二、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
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,於法院行準備程
序進行中,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,審判長得告
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辯護人
及輔佐人之意見後,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;且受命法官行
準備程序,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;又簡式審判程序
之證據調查,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、第161條之2、
第161條之3、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,
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79條第2項前段、第273條
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被告簡仲偉所犯為死刑、無期
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且非高等法
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,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
之陳述,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
見後,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,爰
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,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
判程序進行,合先敘明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上開詐欺取財、洗錢等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簡仲偉於警詢、
偵查時均自白坦承不諱【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
字第753號卷,下稱:113偵753號卷,第19至23頁、第25至2
7頁;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0292號卷,下稱:112偵10292號
卷,第13至16頁、第69至71頁、第125至127頁;同署114年
度偵字第1137號卷,下稱:114偵1137號卷,第17至22頁、
第81至82頁;同署114年度偵字第4445號卷,下稱:114偵44
45號卷,第9至11頁】,核與被告於本院歷次準備程序、簡
式審判程序時自白供述:我有收到並且有看過起訴書及追加
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,我全部都認罪,我的工作就是領錢、
匯款或轉匯到它指定的戶頭,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、外幣、
台幣帳戶是LINE暱稱「皓」之人叫我去辦理的,辦完一個月
左右,LINE暱稱「皓」之人就開始操作,112年8月14日、11
2年8月15日我都是自己一人前往元大銀行西門分行、基隆分
行換匯領現,是LINE暱稱「皓」之人叫我領完交給他,LINE
暱稱「皓」之人是朋友跟朋友之間認識的,他是成年人,約
莫27歲,當時因為LINE暱稱「皓」說要把錢領出來還客人,
客人是指做玉石生意買賣之人,我沒有資金,但我提供帳號
給客人匯款至我的戶頭,我再轉匯出去或臨櫃提領現金,我
在本案帳戶中我不記得我有沒有辦理約定轉帳,LINE暱稱「
皓」之人有給我一組帳號,我就匯款過去,我也不知道那組
帳號是誰的,他還沒跟我說在哪交付款項,因為我在西門分
行沒領到,西門分行的行員叫我去基隆分行提領,我就隔天
去基隆分行領,扣案手機就是我跟詐欺集團聯繫用的,印鑑
也是我的,帳號是臺幣及外幣帳戶,兩個都有,我有去辦理
把錢退回被害人,銀行有打電話給我,有退給被害人四人,
就是蕭麗雪、劉享朗、黃麗花、黃惠琳,錢都退還給他們了
,我沒有去辦但是銀行有打電話跟我說有去退回,我有同意
從我的戶頭裡面退還給他們,因為那些都不是我的錢,我希
望被害人的錢全部都返還給他們,上開向被害人詐騙之詐騙
集團成員,我不知道他們的真實姓名及年籍,我沒有其他案
件在進行,本件當初是LINE暱稱「皓」之人叫我提供帳戶,
叫我領錢、匯款或轉匯,好處是因為LINE暱稱「皓」說剛開
始做這工作,等賺到錢後再來談薪水,我都沒拿到報酬等語
情節大致相符【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6號卷,下稱:本
院金訴266號卷,共三卷,卷㈠第57至60頁、第61至67頁、第
209至210頁、第217至223頁、第309至326頁、第363至375頁
,卷㈢第5至9頁、第61至74頁、第93至95頁、第103至106頁
、第183至200頁、第213至231頁;本院金訴430號卷第25至2
8頁;本院金訴589號卷第13至15頁】,再互核與告訴人黃惠
琳、周佑芬、吳梅娟、劉享朗、蕭麗雪、黃麗花之各於警詢
及本院審理中時之指述渠等遭詐騙匯款等情節亦大致相符【
見112偵10292號卷第25至27頁;113偵753號卷第35至39頁、
第85至89頁;114偵1137號卷第23至27頁;114偵4445號卷第
13至15頁、第17至18頁;本院113金訴266號卷㈠第57至60頁
、第61至67頁、第309至326頁、第363至375頁】,並有基隆
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112年8月15日扣押筆錄及扣
押物品目錄表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
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(報案人:黃惠琳)、內政部
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、
受理案件證明單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基
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112年8月15日黏貼照片紀
錄表:提取贓款畫面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存摺
(戶名:簡仲偉,帳戶:00000000000000號)、存摺內頁、
被害人匯款證明、翻攝之LINE對話紀錄、遭查扣物品照片、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幣匯入單(戶名:簡仲偉)、
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2年12月7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2021
9574號函及附件:手機鑑識報告截圖【見112偵10292號卷第
17至23頁、第28頁、第35至39頁、第41至58頁、第59頁、第
87至101頁】;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(戶名:簡仲偉
,帳戶:00000000000000號)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
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(報案人:劉
享朗)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
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
表、劉享朗之交易明細簡表、匯款回條聯、翻攝之LINE對話
紀錄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、受理詐騙帳
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內政部警
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蕭麗雪
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(受款人:蕭仲偉,受款帳戶:元大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)、翻攝之匯款證
明、LINE對話紀錄截圖、詐騙投資平台及個人錢包、合作金
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(匯款人:
黃惠琳)、合作金庫存款存摺影本及存摺內頁(帳戶:0000
000000000號)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照
片黏貼紀錄表:翻攝手機畫面、對話紀錄截圖【見113偵753
號卷第15至17頁、第41至43頁、第45至67頁、第69至78頁、
第91頁、第93至135頁、第137至143頁、第155至159頁、第1
61至164頁】;元大商業銀行帳戶(戶名:簡仲偉、帳號:0
000000000000)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、基隆市警察局第
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(報案人:周佑芬)
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
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簿影本(戶名:周佑芬、帳號:0000
00000000號)等、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處
理案件證明單(報案人:吳梅娟)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
簡便格式表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
詢專線紀錄表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簿影本(戶名:吳梅娟
、帳號:000000000000號)、玉山商業銀行存簿影本(戶名
:吳梅娟、帳號:0000000000000號)、告訴人吳梅娟、周
佑芬之身分證影本等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
年12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540371號函及附件:開戶
申請書、交易明細表(戶名:周佑芬,帳戶:000000000000
號,自87年7月13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)、金融卡申請資
料、網路銀行登入IP紀錄等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帳戶(戶名:吳梅娟,帳戶:000000000000號)之開戶申
請書、總約定書、身分證資料、交易明細表、網路銀行登入
IP紀錄、掛失變更等查復資料等【見114偵4445號卷第19至2
1頁、第29至39頁、第41至53頁、第65至323頁、第324至447
頁】;交易明細一覽表、警示帳戶設定/解除維護、內政部
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(報案人:黃麗花)、高雄市
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
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、告訴人黃麗花之通訊對
話紀錄、匯款申請書、帳戶個資檢視、帳戶(戶名:簡仲偉
、帳號:0000000000000000號)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【見11
4偵1137號卷第11至13頁、第29至43頁、第45至51頁】;元
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日元銀字第1130015567
號函及附件:外幣活存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(戶名:簡仲偉
;帳戶:0000000000000000號;自112年7月13日起至113年4
月30日止)、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(戶名:簡仲偉;帳戶:
0000000000000000000號;自112年7月13日起至113年4月30
日止)、開戶填具資料表、客戶重要權益提醒、客戶基本資
料表、查復資料表、帳戶往來重要內容說明書、防範詐騙宣
導、提醒事項、帳戶往來暨相關服務總約定書(版本111-08
)、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、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9
月24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30209664號函及附件:警示帳戶查
詢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陳報單、受理各
類案件紀錄表(報案人:蕭麗雪)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
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
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陳報單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(報案人
:劉享朗)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刑案紀錄表、受理詐
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匯款單、對話紀錄截圖、元大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0日元銀字第1130024428號
函及附件:元大銀行查復資料表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113年11月25日元銀字第1130037584號函及附件:返還警
示帳戶剩餘款項申請書暨切結書、匯款憑證、元大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3年12月4日元作服字第11300569
48號函及附件:交易明細表(戶名:簡仲偉,帳戶:000000
0000000號,自112年7月13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)、客戶
基本資料表、查復資料表、網路銀行登入IP紀錄、開戶申請
書、網路銀行外幣匯出匯款約定書【見本院金訴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