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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0 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(2026-04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0 2026-04-07 案號:審裁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憲法法庭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年審裁字第 702  號
聲  請  人  游名鴻
上列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
:
    主  文
本件不受理。
  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向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(
    下稱網家公司)訂購冷氣,該公司並提供基本安裝服務,惟
    進行安裝時,聲請人住處之房屋主樑卻遭施工人員破壞,致
    影響結構安全,聲請人遂向該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。關於
    請求懲罰性賠償金部分,經第一審法院駁回後,聲請人不服
    ,提起上訴,亦遭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71
   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)以上訴無理由,予以
    駁回。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疏未審酌聲請人與網家公司間調
    解筆錄未經法院核定,復未依職權調查釐清雙方間之調解真
    意,遽認兩造調解成立,具和解契約之效力,聲請人同意拋
    棄房屋價值減損之損失請求權外其餘民事法上請求權,顯侵
    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、第 16 條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
    ,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。
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   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
   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
   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其他要件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
    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
   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意旨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,單純對於法院認事
    用法當否而為爭執,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
    何牴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
    件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5 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 審判長大法官  謝銘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法官  蔡彩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法官  尤伯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純瑜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5 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