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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核定律師酬金(2026-03-31)

其他/待認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民聲上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振太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民聲上字第7號
聲  請  人    振太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 陳加成            
上二人共同
代  理  人    姜宜君律師(兼送達代收人)
相  對  人    銓繹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  林盈成 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核定律師酬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聲請人之第一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、第二審律師酬金
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銓繹機械有限公司間侵害專
    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以
   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
    請,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,復經本院於114年12月31
    日以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判決確定在案,依本案確定判
    決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,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
    條第1項、第15條之規定,聲請核定律師酬金。
二、按因專利權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,以及第二審民事訴
    訟事件,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智慧財產案件審
    理法第10條第1項第2、3款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15條規定
    ,該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,並應限定其最高額
    ,其支給標準,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
    見定之。而依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
    用之支給標準第4條規定,法院酌定律師酬金,應斟酌事件
    繁簡、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人數、訴訟之結果及律師協力促
    進程序進行等情形,於下列範圍內定之,且不得逾律師與當
    事人約定之酬金數額,訴訟事件:最高額按訴訟標的金額或
    價額或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計算;在新臺幣(下同)五千萬
    元以下者,三十萬元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
    件,本案訴訟為因專利權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,為智
   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所列之強制律師代理事
    件;嗣經本院113年度專訴字第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,相
    對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以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判決
    確定,第二審事件亦為強制律師代理之訴訟事件,則聲請人
    聲請核定本案訴訟之第一、二審律師酬金,自無不合。本院
    審酌本案訴訟係相對人等起訴主張其專利權遭聲請人侵害,
    爰依專利法相關規定,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、防止侵害,案
    情具一定專業性,除涉及聲請人之產品是否落入相對人等專
    利之權利範圍外,並經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提出多項引證論
    述相對人等之專利不具進步性。茲參酌律師與聲請人實際約
    定之酬金數額(本院卷第15至29頁),核定第一審、第二審
    之律師酬金分別為8萬元、6萬元。
四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智慧財產第一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 官 汪漢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吳俊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曾啓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丘若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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