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(2025-09-30)
其他/待認定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9-30
案號:民專上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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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
上 訴 人 羅振益
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
複 代理 人 林柏漢律師
被 上訴 人 詠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黃存佑
被 上訴 人 黃存佑即詠強商號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
蘇顯讀律師
輔 佐 人 羅皓文
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本院於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上訴駁回。
二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方面
壹、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(本院卷第327、329頁),未於言詞辯
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
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,准上訴人之聲請(本院卷第43
3頁)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、第6款規定,第二審程序
中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。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
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;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,不
在此限。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就系爭專利請求項7部分僅主張
系爭產品落入其文義範圍,嗣於提起上訴後,追加主張系爭
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,查該主張係對於第
一審已提出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攻擊或防禦
方法為補充,如不許其提出,有顯失公平之情事,應予准許
,並經兩造同意列為爭點。
乙、實體方面
壹、上訴人主張:上訴人為中華民國新型第M567542號「菌菇培
植包的封蓋」專利(下稱系爭專利)之專利權人,系爭專利
合法有效,被上訴人詠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詠強公司
)、黃存佑即詠強商號所販售之「29透氣塞」產品(下稱系
爭產品)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、5至8之文義範圍,並落
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,已侵害上訴人專利權,而
黃存佑亦為詠強公司法定代理人(與詠強公司、黃存佑即詠
強商號合稱被上訴人),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
至3項、第97條第1項第2款、民法第185條、公司法第23條第
2項規定,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及排除、防止侵害等
情。
貳、被上訴人則以: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,
且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、5至8擬制喪失新穎
性,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規定,不得取得新型專利
,又乙證2、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、5至8不
具進步性,上訴人於本件訴訟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
之權利等情置辯。
參、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,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,並為上訴聲明
:原判決廢棄。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、為販賣
之要約、販賣、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專利之物品,
並應將其已製造、販賣,為販賣之要約,使用或基於上述目
的而進口之物品、生產模具全數回收並銷毀。被上訴人應
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0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如受有利判
決,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上述聲明第三項假執行。被上
訴人答辯聲明:上訴駁回。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肆、爭點(本院卷第319頁):
一、專利有效性部分:
㈠乙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、5至8擬制喪失新穎
性?
㈡乙證2、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、5至8不
具進步性?
二、專利侵權部分:
㈠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、5至8之文義範圍?
㈡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?
三、上訴人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請求
被上訴人排除防止侵害及銷毀器具,有無理由?
四、上訴人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2項、民法第185條第1
項、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,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給付200
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有無理由?
伍、本院得心證理由:
一、系爭專利技術分析:
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
⒈系爭專利所欲解决問題
為保持太空包的透氣性,各該透氣孔121開設於本體10的底
面12,使該本體10蓋於太空包時,該本體10的底面12容易與
太空包內的培養基接觸,導致太空包內的培養基阻塞各該透
氣孔121,使透氣效果降低,影響茵絲的培育品質(系爭專
利說明書第[0004]段,本院卷第227至228頁)。
⒉系爭專利技術手段
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,包含:一本體,具有銜接的一定位
部及一透氣部,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,而該透氣
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,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,而該底壁連
接該側壁,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,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
通;以及一透氣片,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
孔(系爭專利說明書第[0007]至[0009]段,本院卷第228頁
)。
⒊系爭專利功效
解決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容易被太空包內的培養基阻塞之缺失
,進而保持太空包內的透氣性,以提高太空包內菌絲的培育
品質。該透氣部的底壁能夠將太空包內的培養基壓密,進而
防止培養基阻塞各該透氣孔,進而保持太空包的透氣性;而
各該透氣孔沿著該垂直方向延伸,更能夠防止各該透氣孔被
太空包內的培養基阻塞(系爭專利說明書第[0006]、[0017]
段,本院卷第228、229頁)。
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(圖式如附件一所示):
系爭專利於民國113年8月1日更正公告,更正後申請專利範
圍共8項,其中1、2、4、7項為獨立項,其餘為附屬項。本
件有關之請求項內容如下(以下「請求項」均指系爭專利更
正後請求項內容):
⒈請求項1: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,包含:一本體,具有銜接
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,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,
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,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,而
該底壁連接該側壁,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,該透氣孔與
該貫孔連通;以及一透氣片,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
封閉該貫孔;其中,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。
⒉請求項2: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,包含:一本體,具有銜接
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,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,
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,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,而
該底壁連接該側壁,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,該透氣孔與
該貫孔連通;以及一透氣片,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
封閉該貫孔;其中,該定位部呈環狀。
⒊請求項3:如請求項2所述之菌菇培植包的封蓋,其中,該側
壁沿著該定位部的形狀環繞,使該側壁呈環狀。
⒋請求項5:如請求項1所述之菌菇培植包的封蓋,其中,該定
位部及該透氣部沿著一垂直方向銜接,該透氣孔沿著該垂直
方向延伸。
⒌請求項6:如請求項1所述之菌菇培植包的封蓋,其中,該透
氣片是以防水且能夠透氣的材質製成。
⒍請求項7: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,包含:一本體,具有銜接
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,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,
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,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,而
該底壁連接該側壁,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,該透氣孔與
該貫孔連通;以及一透氣片,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
封閉該貫孔;其中,該透氣片是以膠合的方式固定於該結合
面。
⒎請求項8:如請求項1所述之菌菇培植包的封蓋,其中,該定
位部及該透氣部沿著一垂直方向銜接,該定位部具有沿著該
垂直方向位於相對兩端的該結合面及一連接面。
二、系爭產品技術內容:
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販賣系爭產品如附件二照片所示。
㈡系爭產品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技術描述如下:
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,包含:一本體,具有銜接的一定位
部及一透氣部,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,而該透氣
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,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,而該底壁連
接該側壁,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,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
通;以及一透氣片,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
孔;其中,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。
三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規定: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
產權有應撤銷、廢止之原因者,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
理由自為判斷,不適用民事訴訟法、行政訴訟法、植物品種
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。前項情形,
法院認有撤銷、廢止之原因時,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
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。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
至3、5至8有應撤銷原因,本院就此抗辯應自為判斷。系爭
專利於107年6月14日申請,同年8月2日形式審查核准公告,
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原因,應依106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
(下稱核准時專利法)為斷。而依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
用第23條本文規定,申請專利之新型,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
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、申
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,不得取得新型專利(
擬制喪失新穎性)。又依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
第2項規定,新型專利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
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,不得取得新型專利(
不具進步性)。
四、有效性證據:
㈠乙證1為106(西元2017)年12月28日申請、107(西元2018)年7
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562560U號「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
構」專利案,其申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(107年6月14日
)、公告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,與系爭專利為不同人於不
同日之申請案,雖非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,但可為主張系爭
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證據(主要圖式如附件三所示)。
㈡乙證2為105(西元2016)年10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530021U號
「培育菇類太空包及其封蓋」專利案,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
利申請日,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(主要圖式如附件四所
示)。
㈢乙證3為被上訴人製造「菌菇培植太空包封蓋」產品由可攜式
電子裝置儲存之影像截圖照片(照片如附件五所示)。乙證
3照片係由可攜式電子裝置儲存之影像截圖,雖有顯示日期
為107(西元2018)年3月27日,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,然並無
其他證據可供佐證公開日期,尚難判斷乙證3之日期非屬事
後製作,難以佐證其公開日期,應認定其不具證據能力。
五、專利有效性爭點分析:
㈠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擬制喪失新穎性:
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。
⒉乙證1說明書第[0014]段揭示「一種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
構」,相當於請求項1「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」。
⒊乙證1說明書第[0014]至[0017]、[0019]段及圖1至3、5、7揭
示包含有套環座、扣合部、豎管部、端部、開口端、環底部
、透孔、透氣墊,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本體、定位部、透氣
部、結合面、貫孔、底壁、透氣孔、透氣片之技術內容。
⒋乙證1說明書第[0014]至[0017]、[0019]段及圖1至3、5、7揭
示「基座1係具有一中空套合部11,……;一套環座2,其套環
座2具有一豎管部21,其豎管部21一端設有一環底部22,……
;一套蓋3,其套蓋3係具有一環圈31,並蓋設於前述套環座
2之端部24上;一透氣墊4,透氣墊4係蓋設於前述套蓋3內側
,其特徵在於前述套環座2之豎管部21間隔設有複數透孔211
,且前述套環座2之環底部22係設有間隔設有複數貫孔221」
技術內容,已揭露請求項1「一本體,具有銜接的一定位部
及一透氣部,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,而該透氣部
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,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,而該底壁連接
該側壁,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,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
;以及一透氣片,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
」之技術特徵。兩者差異在於乙證1未明白揭露系爭專利請
求項1「其中,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」之技術特徵
。
⒌惟乙證1說明書第[0014]段及圖3、5、7揭露「套環座2之豎管
部21間隔設有複數透孔211」之技術內容,可知乙證1於豎管
部21具有複數透孔211,但該透孔211的孔緣並未與該環底部
22相接,然由乙證1圖2、5,可以看出豎管部21之透孔211的
孔緣幾乎與該環底部22相接,與請求項1「其中,該透氣孔
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」技術特徵差異,僅在於將乙證1之透
孔211孔緣的位置略為向下移動,直接置換為與環底部22相
接,應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,故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
利請求項1擬制喪失新穎性。
⒍上訴人主張乙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「該透氣孔的孔緣
與該底壁相接」、「一透氣片,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
並封閉該貫孔」之技術特徵,乙證1因透孔孔緣並未與環底
部相接,使得透氣性受限,且乙證1透過套蓋與套環座將透
氣墊夾固住,透氣墊設套蓋內側,套蓋容易受震動而脫離,
影響封閉性云云(本院卷69至73頁)。惟查:
⑴按擬制喪失新穎性所稱之「內容相同」,其判斷基準除①完全
相同,②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無歧異得知之
技術特徵,③差異僅在於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的上、下位概念
等情事外,尚包含④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
技術特徵(參核准審定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審查
基準第3章第2.6.4節)。由於乙證1圖2、圖5可見豎管部之
透孔孔緣幾乎與環底部22相接,與請求項1之差異僅在於將
乙證1之透孔孔緣的位置略為向下移動,直接置換為與環底
部相接,而將該乙證1之透孔孔緣的位置稍微向下移動,直
接置換為與環底部相接,應屬依通常知識之直接置換,即為
前揭判斷基準④擬制喪失新穎性所稱之「內容相同」。
⑵上訴人稱乙證1之透孔孔緣並未與環底部相接,使得透氣性受
限,惟關於透氣性功效,乙證1說明書第[0015]段已揭露「
透孔211之形狀可為矩形,使其增加水氣之排出而避免水氣
累積而造成潮濕」之技術內容,可知透孔211具備透氣性的
功效,與請求項1相較未有不同功效產生。上訴人雖又稱該
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,透氣性較佳,惟請求項1及乙
證1並無兩者結構透氣性實驗例或比較例之數據可資佐證請
求項1透氣性功效有顯著提升,難認請求項1透氣孔的孔緣與
該底壁相接的透氣性功效優於乙證1的透孔孔緣並未與環底
部相接,且透氣性功效應與透孔大小的影響較大,與孔緣是
否與底壁相接之結構較無顯著差異,故上訴人所稱乙證1因
透孔孔緣未與環底部相接,使得透氣性受限之主張,並不可
採。另關於封蓋結構,乙證1說明書第[0014]至[0017]、[00
19]段及圖3、5、7揭露「一透氣墊4,設置於扣合部25的端
部24,並封閉開口端23」之技術內容,已揭露請求項1「以
及一透氣片,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」之
技術特徵。另上訴人由乙證1自行推論透氣墊容易震動脫離
而影響封閉性乙節(本院卷第343頁),並未記載於乙證1中,
尚屬無據,上訴人主張不可採。
㈡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擬制喪失新穎性:
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技術特徵已如前述。
⒉乙證1說明書第[0014]至[0017]、[0019]段及圖1至3、5、7已
揭露一種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構,包含:一套環座,具
有銜接的一扣合部及一豎管部,扣合部具有一端部及一開口
端,而豎管部具有一側壁及一環底部,側壁連接扣合部,而
環底部連接側壁,側壁上貫設有一透孔,透孔與開口端連通
;以及一透氣墊,設置於扣合部的端部並封閉開口端;其中
,扣合部呈環狀之技術內容,乙證1之套環座、扣合部、豎
管部、端部、開口端、環底部、透孔、透氣墊即相當於請求
項2之本體、定位部、透氣部、結合面、貫孔、底壁、透氣
孔、透氣片,乙證1已揭露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,故乙證1足
以證明請求項2擬制喪失新穎性。
⒊上訴人主張乙證1僅記載「透氣墊4蓋設於套蓋3內側」,並未
明確記載將該套環座2的開口端23封閉,而請求項2與乙證1
相比,具有「該透氣片60設置於該定位部51的該結合面511
並封閉該貫孔53」技術特徵,得以確保太空包的封閉性,提
高菌絲的生長速度和穩定性云云(本院卷第73至77頁)。惟乙
證1圖1至3已揭露一透氣墊4,蓋設於扣合部25的端部24並封
閉開口端23之技術內容,已揭露請求項2「以及一透氣片,
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」之技術特徵,乙
證1透氣墊之蓋設,與請求項2透氣片之封閉貫孔,同屬接合
結構,可合理預期二者有相同之封閉功效,上訴人主張不可
採。
㈢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擬制喪失新穎性:
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依附於請求項2之附屬項,即應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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