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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商非更一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商非更一字第1號
聲  請  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(即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程序人)

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            
代  理  人  林繼恆律師
            余振國律師
            高偉傑律師
            吳佳霖律師
相  對  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            
代  理  人  黃朝琮律師
            林煒倫律師
相  對  人  葉建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代  理  人  陳翊心律師
相  對  人  周曉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            廖寶蓮(即洪朝昇之承受程序人)




            洪浩華(即洪朝昇之承受程序人)

            洪韻珊(即洪朝昇之承受程序人)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,前經本院112年度商
非字第2號裁定後,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號廢棄發回,
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有脫漏,依職權補充裁定如
下:
    主  文
發回前之抗告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
   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,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239條規定,於裁定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主文第二項,漏
    未諭知發回前抗告程序費用之負擔,顯有裁判脫漏之處,為
    此依職權為補充裁定諭知發回前抗告程序費用之負擔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業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 官  彭洪英 
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林勇如
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張嘉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,不得抗告。如提起抗告
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筱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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