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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(2026-01-15)

其他/待認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5 案號:民著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彩虹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 
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建凱        
訴訟代理人  薛秉鈞律師
            戴心梅律師
            陳彥澄律師
被  上訴人
即  被  告  馬沙溝海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彩虹育樂股份有限公司

共      同
法定代理人  陳俊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,
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;
   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   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内補正,應以裁定
   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    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
    本後7日內依規定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
    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。惟上訴人迄今仍未依上
    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、答
    詢表在卷為憑,依前揭說明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智慧財產第三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李郁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玫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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